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延续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36号),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证手续,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都将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同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都可以在该平台上查阅。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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