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间和规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环保审批验收,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环评验收公司,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环保审批验收办理公司,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因排污单位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质量较差、不配合环保的部门修改完善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获取排污许可证的,后果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
1、企业委托书;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复印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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