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有效期限届满的处罚:
持证者在本条例规定时限之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持证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主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处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茶山排污证手续,或按照(国家办发[2014] 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排污证手续办理,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等许可事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违反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的,污水排污证办理公司,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证手续哪里办,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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