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办理环评验收公司,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环保审批验收办理公司,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7年至2019年已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环保审批验收,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迟不得超过2020年4月底。列入《2019年名录》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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